1972年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《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世界遗产公约》),主要包括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、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。
1989年11月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《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》,从“民间创作”的定义、鉴别、保存、保护、传播、维护和国际合作七个方面做出规定。同一时间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通过了《教科文组织宣布“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”条例》,并于2001年公布了第一批“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”,在全世界产生重大影响。《条例》直接沿用《建议案》对“民间创作”的界定作为“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”概念的定义,这标志着“非物质文化遗产”的内涵在联合国法律文件中的逐步明确和定型,也说明了联合国各相关文件之间的衔接关系。
2003年10月17日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公约》),成为非物质文化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,也是《世界遗产公约》的重要补充。中国于2004年加入《公约》。
《公约》第四章“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”明确由缔约国成员选举的“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提名、编辑更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,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,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、项目和活动(优秀实践名册)。《公约》在第八章“过渡条款”中明确:委员会应把在公约生效前宣布为“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”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。
作为履行《公约》缔约国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,中国积极推进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(名册)项目的相关工作,以促进国际一级保护工作,提高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。截至2020年12月,中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(名册)项目共计42项,总数位居世界第一。其中,青海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(名册)项目共计6项:热贡艺术、花儿、格萨尔、藏戏、中国皮影戏、藏医药浴法。